唔駛中六合彩都買到豪宅?
昨天(5月10日)在YAHOO官公廳拍賣網頁上的一件物業公賣引起了廣泛關注。一幢在千葉縣原價值2億日元的豪宅在網頁上以估算756萬日元放售!究竟是什麼原因呢?
原因在物件描述的第一點就已經重點提來了:「この物件は、平成26年1月に建物内で殺人事件が発生した物件です。」(這間屋在2014年1月發生過兇殺案)而且由於案件發生後已經沒有人再出入宅邸,因為沒人打理,房子的保養狀態不是很好,原屋主的家具、衣服等等物件仍殘留在屋內。如將宅邸拆掉的話費用約500萬日元。
原來是凶宅,難怪了。你覺得百無禁忌嗎?啊,忘了告訴你,該兇殺案至今仍然未捉到犯人……
豪宅內裝,可見老舊及大量原屋主物件殘留 (圖:YAHOO官公庁オークション)
有時在日本購物是很安心的,除了因為他們都比較老實外(10幾年前越洋在YAHOO投了一支鏡頭回來,商品的描述像驗屍報告一樣鉅細靡遺),有相關的法律保障也是一個原因。
香港人現在那麼喜歡在日本買樓,買樓唔同買棵菜,唔想做「羊生羊太」,識多一點沒壞處呢。
瑕疵担保責任事例 (圖:www.polusnet.com )
根據日本民法566條、570條,買賣住宅有所謂「瑕疵担保責任」,即使業主沒有故意造成過失, 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買家在購入後發現房屋有「瑕疵」(例如屋頂漏水)起計的1年內,可以向賣家提出損害賠償甚至解約。而提出申告的期限則是購入後的10年內。
發生過死人事件的凶宅日本人同樣忌諱啦 (圖:kirinoki.net)
除了建築物的品質缺陷以外,瑕疵還有其他種類,例如獲得高額賠償可能性較高的「環境瑕疵」:在建築物土地証實有污染物質、地基軟弱、地下埋有物件污染物等,輕微一點的例如鄰近造成的噪音、臭味、振動等。還有「心理瑕疵」,所謂心理瑕疵包括:
-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
-曾經發生因人為或意外死亡事件
-住宅周邊發生過火災、人身事故等案件
-周邊有「嫌惡設施」(學校、清掃工場、葬儀場、火葬場、工場、遊戲設施、核電廠、監獄、産業廢棄、污水廠 等)
-住宅曾用作風俗營業店
-住宅周邊有暴力團事務所
講清講楚,但你敢唔敢買?(圖:YAHOO官公庁オークション)
賣家有責任在買賣契約前交待清楚以上瑕疵,否則買家發現後可提出申訴,當然不是一定勝訴,有關這類事件裁判都會因事件的發生經過了多長時間、事件的性質、發生場所、地域性、事件的嚴重性去判斷是否構成足以索償的心理瑕疵。以下提供一些勝訴案例作參考:
東京地判平成7年5月31日: 購入土地的儲物室7年前發生自殺事件,契約解除。
大阪高判平成18年12月19日: 購入土地以前有的建築物內發生過殺人事件,賣家需賠償買賣價的5%。
東京地判平成12年8月31日:購入農村地50年前發生過殺人事件,賣家和地產中介需賠償。
東京地判平成22年3月8日: 購入的土地3年前的建築物內發生火災燒死人事件,瑕疵担保責任成立,承認買家提出一部分的索償金額。
東京地裁平成21年6月26:發現2億2千萬購入的住宅曾經發生服食安眠藥自殺送院不治的案件但賣家事前完全沒有提及,判賣家需賠償買入金額的1%。
東京地裁平成20年4月28日:地產中介在買入過程中沒有提及曾有有跳樓自殺,聲稱自己不知情,最後因舉証困難,援用民法248條以慰謝金名義賠償。
當然有很多案件最後可能都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由控方撒訴。雖然法律上可以追討,可是畢竟司法程序涉及金錢與時間,隔個海買平樓?都係睇清睇楚先好。
香港的話又怎樣呢? 如証實賣家或地產中介失實陳述,也是可以追討的:2007年買方佳力投資有限公司發現簽約購買的九龍灣寶康中心1單位曾於1997年有人自殺,因証實賣方刻意作失實陳述,判撤銷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及取回訂金。另2014年長洲山邊道一宗買賣也因為賣方刻意隱暪曾經發生燒炭自殺案件而判買方可取回訂金及利息。
官官相衛,懶理你幾百萬買左中伏單位變負資產 (圖:on.cc)
不過不得不提我們的政府卻屢次傳出隱暪凶宅賣樓的新聞:2008年房委會未有主動向成功申請荔欣苑的買家透露單位於04及05年先後有一對姊弟跳樓身亡。房署當時回應指,回購單位的資料未必全面,也難以查證。
2009地政總署早前為旺角一個五百多呎的私樓單位招標被有意投標的人踢爆單位多年前曾發現腐屍,再三向地政署和警務署求證不果。
日本官廳就坦蕩蕩話俾你知係凶宅,仲瘋狂劈價。香港為左避免庫房收入減少,隱暪才是常識吧?同政府買樓原來先無最大既伏!自求多福啦香港人。